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由用人单位向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累计补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提供补缴人员身份证明、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已于2024年1月29号与您联系,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0559-2539055。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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